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皖华出国留学培训中心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63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3401001502604
法定代表人:黄永龙
住所(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130号科技长廊二楼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13965998028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 (国家) (院校外文名称,以外文为准) (院校中文名称)留学,就读 专业,以委托人填写的报名表为准(委托人填写的报名表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
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签证材料准备、签证申请、接机及入学安排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 国 留 学 中 介 服 务 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支付方式为 。
第四条 正式签约时,委托人应向受托人缴付 元(人民币、美元)的押金及报名费 元(人民币、美元)。
第五条 委托人在领取签证前或前往使馆面签前应一次性缴清全部中介服务费。此前缴付的押金可冲抵服务费。
二、受托人义务
第六条 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 (属于就读所在国的语言、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并协助委托人办理缴纳应汇往国外学校的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自理。
4.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八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在委托人提供备齐签证申请材料后,受托人应当在 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或移民厅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或移民厅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或面签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第九条 其他
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票据。
3. 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有关费用,国外学校如没有出具收据的,由受托人自己出具收据。
4. 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
第十三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需要由委托人自己办理的护照、公证(认证)、体检等程序,委托人应自己办理,相关费用自理。受托人可协助办理。
第十五条 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汇往国外学校的费用,委托人应按申请学校的要求,自己在规定时期内安排汇款,汇费自理,受托人可提供协助。
第十六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学校驻华使(领)馆或移民厅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或面签的,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或面签,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委托人自理。
四、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退还押金人民币(大写) 元,负责追回(或先行给付)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第十九条 受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除全额退还押金及报名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10%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报名费及押金或全部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因委托人自身原因造成签证申请被拒签的,则所缴押金及报名费不退,受托人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向申请学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报名费及押金或全部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1.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外方送交该材料, 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 受托人扣除500元人民币,其余押金退还委托人,报名费不退。
2.受托人已向外方送交了委托人入学申请材料,委托人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委托人外方损失费1000元人民币、受托人损失费500元人民币,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委托人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后,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委托人外方损失费2000元人民币、受托方损失费1000元人民币及500元人民币的工本费。
4.受托人尚未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或移民厅递交委托人签证申请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则委托人所缴的报名费及押金不退,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受托人已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了委托人申请签证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则委托人所缴的报名费及押金或全部中介服务费不退,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倘受托人为委托人办好留学签证,不论委托人是否出国留学,都应在告之签证获得之日起一周内向委托人缴清全部中介服务费(此前缴付的押金或冲抵服务费)。委托人拒不缴付的,受托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要求委托人按剩余中介服务费每日5%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倘若委托人被所去国使馆拒签,受托人除扣除500元工本费以外,剩余押金或剩余中介服务费全部退还委托人,报名费不退。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只在办理出国留学手续上存在双方约定的法律关系。委托人如申请成功,其到达所去国后的一切合法权益受所去国的法律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保护,受学校的监护,受托人不承担任何直接或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申请成功后,其在所去国的一切行为受该国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并对其后果负责,受托人不承担任何直接或连带责任。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及委托人所去国留学政策的变动、两国外交关系变化等。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提供证明。
第三十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三十二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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